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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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阿坝州公安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阿坝监管分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通告

 

近年来,投资担保、信息咨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部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网络、短信、传单、推介会等各种公开宣传方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保证本金收益、现场返现送礼等为诱饵,要求以现金支付、向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已经形成或正在诱发非法集资风险。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通告如下: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3.易导致民间资本流失。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较大,运作成本低、变更快,资产容易转移,违法犯罪分子极易卷款潜逃,巨额涉案资金经常被不法分子挥霍一空,很难收回,导致民间资本流失使广大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4.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形式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以委托理财(购买基金、买卖股票、P2P网络借贷等)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8.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1.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2.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3.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三、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192条等相关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相关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自我保护和理性投资意识

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广大社会公众在投资理财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要树立正确的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应当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全了解理财产品有关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目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类型是,经中国银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为,经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许可的银行、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或营业部)、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等主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同时需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销售、募集,且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社会公众在选择理财机构时,除了查看机构营业执照外,还要注意查看业务许可证,并可登陆中国银监会(http://www.cbrc.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政府网站查询核实。

五、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六、坚持依法合理反映问题

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反映问题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

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1.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2.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3.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八、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违规违法行为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强化对投资类机构、地方类金融机构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咨询和举报渠道

加强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广大社会公众如有疑难问题需咨询,或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办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举报,咨询或举报电话:0837-2821539

 

阿坝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阿坝州公安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

 

阿坝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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